(一) 商业本票的内涵

商业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 承诺自己在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有清偿的绝对责任。商业本票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企业因实际交易行为, 以付款为目的而签发的, 称为交易商业本票; 另一类是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而发行的, 称为融资商业本票。 目前, 商业本票主要是融资商业本票。

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 商业本票具有一些显著特点: 首先, 从支付功能看, 商业本票可用于办理各种款项的支付。 其次, 从信用功能看, 商业本票大都是一种融资性票据, 是借款人向资金盈余者 (贷款人或投资人) 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务凭证。 最后, 从融资功能看, 商业本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借款合同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 融资方式更加便利、 灵活。 企业签发商业本票可以摆脱商业承兑汇票基础关系真实性原则的限制, 可以及时根据自身的资金余缺状况, 方便灵活地实现融资。 第二, 借款企业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是以贴近市场利率 (通常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的价格发行商业本票, 可显著降低资金成本。 第三, 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对资金盈余单位而言, 可以通过转贴现买入方式获得投资收益,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国内对商业本票的探索实践

1988 年 6 月 8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票据立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 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 这是我国商业本票制度建立的最早的法律依据。 但是, 商业本票起初发行面并不广, 1988 年以来虽然进行了商业本票的试点 (如 1996 年深圳 9 家企业首次发行商业本票), 但该类市场没有真正发展起来。 1995 年颁布的 《票据法》 明确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从票据市场制度建设层面上讲, 我国推广的仍然是具有结算功能的真实票据, 融资性的商业本票尚未得到法律认可。

(三)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商业本票发展现状

1. 国外发展情况。 近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起源于美国。 20 世纪 60 ~ 70 年代, 美国经济持续增长, 带动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 美联储收紧银根, 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充分满足公司、企业资金需求, 从而导致工商企业以商业票据直接融资的迅猛增长, 逐渐成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工具。在此时期, 企业和货币市场基金取代商业银行, 成为商业票据市场主要的投资者。 20 世纪 80 年代, 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导致商业票据市场在欧洲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 西班牙、 瑞典等国家迅速发展。 1987 年 11月, 在日元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政策背景下, 日本推出了无担保商业期票。

2. 我国台湾地区发展情况。 台湾票据市场建设发展的主要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到 90 年代初期的市场培育阶段, 其间金融当局陆续推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融资性商业本票、 无担保商业本票等票据市场交易工具; 第二个阶段是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到 2002 年前后的市场积极开放阶段, 其间逐步放开票券金融机构设立限制, 并允许内资和外资银行从事短期票券自营、经纪业务; 第三个阶段是加入金融控股集团的融合发展阶段, 其间各家票券金融机构纷纷加入一些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壮大自身实力。

目前, 我国台湾票据市场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和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商业本票是其中最重要的金融工具, 2000 年以来台湾票据市场中约有 81% 的交易额为商业本票所创造, 发行额中 90% 来自商业本票, 而银行承兑汇票占票据交易总量的比重不到 1% 。

台湾的商业本票分为交易性商业本票和融资性商业本票, 其中, 交易性商业本票是企业以实际交易为背景签发的本票, 又称第一类商业本票 (CP1), 融资性商业本票是企业为筹措资金所签发的本票, 又称第二类商业本票 (CP2),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融资性票据。 目前, 融资性商业本票在商业本票中占比达到 99. 99%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