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生就职于上海某物业公司。

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云生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 一审法院: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陆云生主张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故,陆云生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陆云生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以未经批准即休事假2天及1月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另,陆云生因其父病危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请,已履行完毕请假手续,公司的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在请假单申请上签字,但迟至当日下午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才告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故陆云生1月6日的缺勤行为,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故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公司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陆云生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陆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陆云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然,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至于公司对陆云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包括陆云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陆云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本院对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陆云生请假期间范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2民终10692号

(当事人系化名)

网友评论

1月25日下午,上述案件在网上引起热议,登上微博热搜首位。

据@南方日报 发起的一项投票,7.3万参与投票的网友中,近92%网友认为该公司的请假制度不合理。

网友纷纷评论“公司毫无人性”

【延伸】还有这些“奇葩”辞退理由

不参加同事生日会被辞退

据上海热线报道,近日,来自贵州贵阳的崔先生因为没有参加同事生日聚会,被上司通报处罚,甚至闹到被开除的地步。

据悉,崔先生是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12号晚,一个同事过生日,蔡经理向群里发短信,通知每个人去另一个同事的家吃饭,原本打算去的崔先生想到妈妈之前打电话给他,并告诉他有一个河北确诊的病人去过贵阳,希望他不要参加不必要的聚会,同时,崔先生担心吃饭是AA制,但身上没什么钱,于是崔先生给过生日的同事发信息表示祝福,并说明自己有事去不了。

然而在崔先生回家做饭时,看到公司老总在群里发消息称,当天没去过生日的员工,不管什么原因每人罚款100元。第二天晚上开会,老总直接点名崔先生问他接不接受罚款,自觉没做错事的崔先生一再表示不接受,最后甚至直接被老总给开除。

崔先生准备结完工资离开,却被老总以没到时间拒绝结算工资。事后老总表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给大家一种归属感。目前,崔先生已拿到自己的工资。

下班后不想跳舞被辞退

据安徽电视台新媒体报道,王女士去年11月入职一家健康管理公司,成为公司旗下门店里的美容师。最近公司要办年会,每个店面都要上台表演节目。

王女士表示,当天她是从上午9点上到晚上9点,上了12个小时的班已经很累了,当她准备下班的时候被门店主任拉住了,让她排练舞蹈。由于没有接到提前通知,又因为上了一天班很疲惫,所以她拒绝了。

随后门店主任向上级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情,上级领导在工作群中发信息询问情况,当时王女士回复:“请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决定。”看到王女士这样回复,门店主任也出面了,她话中带话的讽刺王女士,王女士提醒对方:“说话不要话中带话。”


门店经理说王女士是新人,不该这样说话,也不该顶撞领导,随后给王女士提出了条件让她选择:第一个条件,让王女士去其他门店,不管去哪个门店都要听从领导的安排,不得有任何怨言,不得在群内发言;第二个条件,让王女士主动辞职。在王女士看来,第一个条件侮辱了她的人格,所以她选择辞职。

不料不久后公司发布公告,大概内容是:王女士对顾客不负责任,到下班时间就要走;不服从公司安排,顶撞门店主任;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规范。这份公告直接让王女士的辞职变成了被辞退。

对此律师表示,企业单方面辞退员工,即便在试用期内也应当证明“顶撞领导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否则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不合法。目前王女士正在收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21财闻汇、山东高法、上海热线、海豚生活播报、新浪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