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金融活动中的常用票据,它既要遵循票据的一般规则,又要符合汇票的规定,同时由于其承兑人是特定的银行这一特点,还要满足银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银行承兑汇票确认的总体原则

(一)使用对象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根据规定,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这里强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又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因为,坚持只对本行开户的付款人办理承兑业务,才能确保对付款人票款的追索权以及主动扣款和处罚权,才能切实维护银行的合法权利,有效地提高银行经济效益。

(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票据立法方面有其明显的特征,早在1986年全国十大城市实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时就已明确,汇票的签发、承兑、贴现必须以正常的商品交易为限,禁止签发非商品交易的汇票。签发票据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这是我国当前票据立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签发票据是创设票据的法律行为,它是票据行为的开端,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签发产生。签发票据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这就要求票据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合法的经济合同为基础,把票据的签发限定在以商品为给付代价的范围内,使票据的产生和使用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紧紧结合在一起,这样就有坚实的价值基础,有相应的物资与之对应,增加了票据的兑现能力,以防滥开票据,影响经济与金融的稳定。

银行在办理承兑业务时要严格承兑前的合法性审查,坚决制止违法、违章的商业信用行为,以确保国家政策、制度、法规的严肃性,切实履行银行的管理职能。在合法性检查方面,着重于:

1、汇票的开立是否基于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

2、汇票的签发是否有收、付款双方的协议;

3、汇票所依据的商业信用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4、汇票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清楚和规范。

(三)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既然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是基于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所为,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票据法中明确规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或承兑银行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当付款人无法全部履行付款时,不足部分由承兑银行支付,同时转入付款人的逾期贷款账户。

因为承兑银行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为此,要求银行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偿还能力的调查及控制,以保证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对于资信不可靠或汇票金额明显超越其支付能力的承兑申请人,必须预留部分保证金,同时提供资信可靠的保证人,承担票款的最终清偿责任后,银行才能给予办理承兑。

(四)坚持承兑手续的规范化,实行权责关系契约化的原则

承兑手续规范,权责关系明确是确保银行票款安全的重要一环。汇票经过承兑后,银行成为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承兑申请人只对银行负责而不对票据直接承担责任,由银行对票据承担义务,因此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时,一定要与承兑申请人订立协议,取得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证明。

二、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收的4种情况

1、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这种票据关系被严格限制在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只有原始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以背书或者其他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这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4、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三、对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建议:

1.转变信用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2.修改票据法或赋予央行权力作具体规定发布。

3.逐步解除发展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困惑。

4.资本计提,风险拨备区别承兑,贴现不同管理制度。

5.加强监测和评价。

6.探索银票标准化之路。

7.加强风险管理。

8.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

9.可逐步试点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

10.为探索开放融资性商业承兑汇票积累经验试点。

票据贴现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央行宏观调控环境,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整体社会信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