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6月27日,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日前,杉杉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2024〕3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是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5日收盘时继续持有杉杉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张家港经开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