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年前即科集团的合作资方,到如今开展自营医美分期业务,海尔消费金融何以如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年利率36%已成为“过街老鼠”,消费金融利率已从36%到24%,从24%到4倍LPR,持牌机构也告别了躺赚时代。

5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南昌律赢南宁青秀分公司与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法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借款人潘某某,出借人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共计24期),借款总费率为36%,支付方式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出借人于2019年12月17日将借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广州特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借款用途为消费,保证人为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为上海即科智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自2020年10月13日逾期,尚欠借款本金1875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潘某某发放了3万元借款,因潘某某逾期还款,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海大富林”)作为保证人代偿了该笔借款。海大富林代偿后,上海即科智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即科集团”)依据其与海大富林之间的《担保与反担保》协议为潘某某代偿了上述款项。

即科集团代偿后将其取得的对潘某某的涉案债权转让给南昌律赢南宁青秀分公司(简称“南昌律赢”),该债权转让已通知潘某某。因潘某某自2020年10月13日开始逾期,尚欠本金18750元,现南昌律赢诉请潘某某偿还欠款本金1875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双方在案涉《金融信息居间服务协议》中约定,如出现逾期,按照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风险管理费,现南昌律赢主张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上述信息,探长整理各方之间关系如下图:

探长读财注意到,从互联网金融到消费金融,海大富林一直活跃在一线。据媒体早年报道,海大富林曾与抱财网、搜易贷、银客网(财富星球)、米族金融、爱投资等多家P2P平台合作。

今年4月初,据自媒体“镭射财经”报道,海尔消费金融正加快布局医美分期业务。海尔消费金融在全国多地招聘医美分期团队,以直营的方式切入医美分期市场,主打优势为资金稳定、通过率高。

镭射财经注意到,当前部分海尔消费金融的市场人员在推广医美分期产品时,公开宣称审批时效为一分钟审批,免电审,通过率98%。同时,市场人员还称“正规持牌机构,资金稳定,保证合法合规。”

有医美分期从业者透露,当前医美分期行业的平均通过率维持在50%左右,不会过高。“70%就很可怕了,98%基本上等于裸奔,通过率过高就会吸引黑产进来。”

工商资料显示,上海即科智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即科集团”)成立于2014年4月21日,注册资本2520万元,法定代表人顾上飞,股东为顾上飞(46.56%)、黄琛(31.04%)、北京红杉信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上海极克斯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2.40%)。

企查查数据显示,即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顾上飞,受益股份48%,担任职务为董事长。2014年6月,即科集团获得纽信创投100万元天使轮融资;同年8月,即科集团又获得红杉资本100万美元A轮融资。

知情人士向探长读财透露,红杉资本在年后已退出即科集团的投资。不过,截至发稿前,即科集团股权暂未发生变更,红杉资本仍持有该公司20%股份。

探长读财猜测,如果红杉资本果真退出即科集团,或与即科集团接连出现的负面有关。

2021年10月,据蓝鲸财经报道,即科金融旗下全资子公司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即科保理”)因为医美公司放贷提供保理服务而卷入一起合同纠纷案。在案件中,法院认为即科保理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相关特征。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即科保理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即科保理与第三方医美公司丽珍公司达成口头保理业务协议,前者为到丽珍公司进行整形服务客户的应收分期账款提供保理服务。

客户王某为支付在丽珍公司进行医美的手术费3.8万元,与丽珍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分期支付协议》,约定王某以分12期付款的形式支付3.8万元消费款项,并同意丽珍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每期应付款金额为3622.66元;如逾期,则王某需按原定服务价的万分之五支付风险管理费,并按逾期次数加付欠付款项5%的风险管理费;王某同意丽珍公司有权将上述债权转让与第三方。

法院认为,即科保理通过与丽珍公司达成保理协议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王某使用,收取手续费,并在违约时收取高额风险管理费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相关特征,且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其经营保理业务或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关资质,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法院驳回了即科保理的起诉。

2021年11月,燕赵晚报发布《邯郸女子“贷款”整形后自杀!警方不予调查处理被告上法庭》的报道显示:据王女士诉称,女儿申某是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整形之前一直服用治疗药物,整形医院明知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依然为其贷款进行整形手术,在行为动机上存在故意。女儿通过网络贷款后,由于精神压力剧增,最终走上不归路。

5月22日,申某因为没有钱支付手术费用,通过与整形医院合作的“XX消费金融服务公司”贷款2.5万,年利率为10.6%;从上海即科智能技术公司贷款5万元,年利率是10.3%。申某于5月23日在整形医院完成整形手术。6月22日,两家金融公司开始向申某催要还款。派出所认为,因为没有发现整形医院存在违法行为,遂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