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为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8〕68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