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

从内容来看,《通知》对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推动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

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二、改进业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全流程管理水平

主要包括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三、规范合作机构管理,严控外包风险

信托公司委托合作机构协助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信托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四、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信托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借款人清楚知悉贷款金额、息费收取、逾期处理等信息及相关风险。充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限制客户信息使用范围,严禁不当使用或有意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当前,个人信托贷款存在诸多问题,如消费金融信托利息收取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信托助贷模式不合规。这其中,借款人对贷款金额、息费收取、逾期处理等信息不清楚是导致信托利息收取不规范乃至出现贷款催收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通知》特别强调了信托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全流程的管理水平,要求信托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交易的全过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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