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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专利“报喜不报忧”,信息披露遭市场诟病

近日,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光峰科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关于一项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最终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这一事件,不仅揭开了光峰科技在专利信息披露上存在的诸多疑点,更引发了市场对光峰科技信息披露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家主营激光投影显示器件的企业,光峰科技自上市以来,其核心专利就多次陷入“攻防战”。据《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光峰科技近年来遭遇了数十次专利权被申请无效的案件,其中专利6731、专利5225和专利7739等关键专利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然而,在面对这些专利纠纷时,光峰科技的信息披露却显得尤为“巧妙”。以专利6731为例,该专利早在2022年10月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然而,在光峰科技2022年的年报中,却依然披露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这一表述明显存在误导性。光峰科技似乎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仅披露了对其有利的部分,而隐瞒了对其不利的信息,从而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其重要专利效力依然完整的假象。

更为严重的是,光峰科技在信息披露上的这种“报喜不报忧”的行为并非首次。早在2020年7月,关于专利5225的审查决定披露中,光峰科技就曾经“故技重施”。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后,光峰科技宣称:“文件决定内容一致,具体如下:继续维持ZL200810065225.X号发明专利有效。”然而,记者查阅上述三份文件后发现,真实的审查决定均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光峰科技再次通过混淆概念的方式,隐瞒了重要专利效力变化情况。

除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外,光峰科技在信息披露的及时度和透明度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自2021年至今,光峰科技相继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出具的关于专利5225和专利6731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有针对上述专利下发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但光峰科技却并未对这些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这种对重要信息的隐瞒和延迟披露,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更可能引发市场的误判和波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包括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在内的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然而,光峰科技在面对这些重大风险事项时,却选择了沉默和隐瞒,这显然是对规则的漠视和对投资者权益的忽视。

综上所述,光峰科技在专利信息披露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损害了其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形象,更可能对其未来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光峰科技应当深刻反思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以重拾市场的信任和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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