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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了23万还要“锁”60年,信泰保险“坑”人问题频现

近日,据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报道,金华浦江的张女士反映,她给儿子和女儿各买了一份信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信泰人寿”)的分红保险,10年总共交了23万余元。当时保险营销员告诉她,交满10年,等到孩子读大学就能取出来。最近她发现,保险期实际长达73年,要到2084年才能取。

目前,张女士无法提供营销人员存在误导的证据,公司也无法向营销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合同已生效13年,张女士要求全额退费,公司难以支持。

为什么要等到2084年才能领取,这跟两全保险的特性有关。所谓两全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保生保死,所以这类保险的保障期限较长,在保障期内,投保人意外身故,会赔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一直存活,则领取生存保险金。就当前市面上常见的两全保险来看,合同上一般都是约定保障至80岁。

而根据“1818黄金眼”报道,张女士在给女儿投保时(2011年)其年龄只有7岁,2084年被保人正好80岁。

公开资料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简称“信泰保险”)创立于2007年5月18日,总部位于浙江杭州,注册资本102亿元,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先后开设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18家分公司,经营区域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展相对活跃的重点区域。

截至2023年末,信泰保险总资产逾2300亿元,客户总量超620万人。

信泰保险披露的2024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显示,截至报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2.4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7.49%。然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2024年三季度银行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人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8.9%,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9.5%。

也就是说,信泰保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及人身保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开甲财经注意到,截至发稿前,信泰保险暂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按照管理,该公司每年4月底之前披露上年年度报告。

另外,信泰保险年内已5次被监管处罚,这也充分暴露了信泰保险在内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024年1月31日,信泰保险官网披露,黑龙江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形,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罚款10万元。

2024年4月23日,信泰保险官网披露,浙江分公司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萧山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的情形,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警告并罚款0.5万元。

2024年6月25日,信泰保险官网披露,公司存在股权转让许可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罚款50万元。

2024年10月28日,信泰保险官网披露,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欺骗投保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以及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警告并罚款12万元。

2024年11月8日,信泰保险官网披露,河南分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警告并罚款68万元。

不止如此,信泰保险还因“误导”投保,承诺收益不达标,拖延退保,退保金额不合理等问题被网友在黑猫平台发起投诉。另外,信泰保险还因理赔问题与投保人发生纠纷,其中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有30篇、10篇、10篇裁判文书。

例如,2024年6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刘某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2021年6月28日,信泰保险向刘某签发《保险单》一份,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6月29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刘某本人,险种名称为“如意护保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3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费为6021元/年,信泰如意护保益重大疾病保险可选责任选择: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23年1月11日,刘某因甲状腺结节在某某医院肿瘤微创治疗中心入院检查,经细胞学诊断,诊断意见为:“甲状腺右侧中下部结节涂片3张:胶质纤维背景,滤泡上皮片状、簇状、微滤泡结构排列,细胞核异型明显,见核沟和核内假包涵体,考虑为癌,建议术中冰冻”。同期“BRAF基因突变检测”结果为“V600E型突变”。同日,某某医院肿瘤微创治疗中心对刘某实施“超声引导下甲状腺结节微波消融术”,病情好转后出院。

2023年3月16日,某某医院向刘某出具《疾病证明书》,内容:西医诊断:甲状腺恶性肿瘤(乳头状癌);疾病情况:患者甲状腺恶性肿瘤诊断明确,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23年1月11日行超声引导下甲状腺肿瘤微波消融术,术后恢复良好,准予出院,特此证明!落款加盖“某某医院肿瘤微创治疗中心疾病证明章”。

之后,刘某向信泰保险提出索赔申请,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显示: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为“未达条款约定的理赔标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信泰保险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刘某的病情已经某某医院细胞病理学检测、BRAF基因突变检测,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乳头状癌),并进行了相应微创手术治疗,上述诊断及治疗方式均符合保险合同有关轻症疾病的理赔条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信泰保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某保险金120000元;确认刘某与信泰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刘某无须向信泰保险支付剩余合同期限内的保费合计168588元。

来源:开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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