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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值风云败诉被判赔201万,谈自媒体该如何“报道企业”

出品|三言Pro

近期,有多起企业诉自媒体胜诉、自媒体败诉需赔偿的消息,涉及360、特斯拉、联想、小米等企业,且企业起诉自媒体有继续多发的态势。有必要分析下这些案例,看看他们为什么败诉、金额判决依据是什么。

市值风云一审败诉360

判赔偿对方201万

今日,360诉自媒体市值风云一审判决书公布。

据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市值风云运营公司北京韬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吾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韬联科技法人杨某。

此前,周鸿祎与其前妻离婚时,市值风云在多个渠道多次发布两者系技术性离婚减持,并援引随后证监会出台的堵技术性离婚减持的漏洞来证明,但法院对此并未认定两者有关联关系。

随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市值风云在多个渠道发布信息,将和360的纠纷定义为「3风大战」,并多次引流至市值风云APP,法院认定此举直接或间接损害了360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60要求市值风云删除所有相关言论,并赔偿499万损失和1万元合理支出,合计50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请求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认定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依法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1、二原告及 360 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应给予与之匹配的强保护力度。

2、被诉行为的传播范围及传播时间,韬联公司、吾股公司通过“市值风云”APP、微博等平台多次发表被诉言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较长。

3、韬联公司、吾股公司的经营规模、被诉商业诋毁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在二原告起诉后仍持续发表被诉言论,足见其主观过错明显。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向二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二原告超出该部分数额的赔偿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1万元,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市值风云三名被告不正当竞争成立,构成商业诋毁,需向360赔偿201万元,并删除相关言论。

不过,根据市值风云创始人杨峰朋友圈发文显示,他将上诉。杨峰表示,法院判决书几乎照抄360起诉书,市值风云方面申诉理由并没有被认可。

汽车博主败诉拒不履行致歉

特斯拉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因汽车博主闫闯拒不履行致歉义务,特斯拉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公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主要内容。

据悉,2021年4月25日汽车博主闫闯在微博发布“特斯拉终于有公关投放了~学会了中国互联网十年前的玩法,雇水军”等言论,特斯拉方面认为其捏造、虚构特斯拉在网络平台上雇水军、进行公关投放等不实信息,严重损害特斯拉公司品牌声誉和商业信用。此后,特斯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经审理认定闫闯构成对特斯拉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向特斯拉公司书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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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显示,被告发表此言论依据的仅仅是自己的推测和评论区其他用户质疑特斯拉公司雇佣水军的言论,而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关言论会对特斯拉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他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有所怀疑,从而导致原告企业信誉降低。

被告具有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在发布网络言论的时候,需要达到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发布涉及他人的相关言论应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所作结论客观。

虽然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应当对于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负有容忍义务,但被告发表言论仅凭主观推测和照搬他人言论,未尽必要的信息核实义务,突破了其在实施舆论监督时的客观限度,事实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法院认定被告的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判决被告闫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致欺函。

“万能的大熊”败诉联想
一审判赔对方10万
近日,就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大V“万能的大熊”(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联想集团胜诉。判决被告向联想集团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16万余元。
该案件起因为,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该微博大V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笑脸表情]”。该微博发出后,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原告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
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明知关于联想与华为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被告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其传播、舆论发酵,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被告提供证据欲证明涉案微博内容非其原创,但案外微博账号是否发布相似言论、是否存在内容相似的新闻报道,均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关于涉案微博对联想公司的损害。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被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在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连续保留三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0000 元;
四、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大V发文回应表示:“其实那个案子很无聊,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说。就是随手转了一条新闻,这条新闻满网都是,我以为至今为止都没人辟谣肯定是真的,结果他们起诉说是假的,然后认为这条微博导致了他们双11销售额下降了19亿。我除了无语也没啥好说的,法官自由心证觉得别人说的不影响你说的,居然就败诉了。当然,还要打二审。事情就是这么一个小事情,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只是希望各位企业真的知道自己为啥挨骂,为啥双11销售下降。那我也算为科技行业发展做了些许的贡献。”
两自媒体败诉小米
8月27日,微博博主“小蒜苗长”发文称,其与小米的名誉侵权官司一审结果出来了。法院判决其败诉,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6595元。
关于名誉侵权,法院判定其贬损诋毁。关于诽谤,法院认为其关于小米质量问题发言是合理的,不予支持,但关于其对小米的设计抄袭评价、对小米营销行为的评价,构成侵权,影响了小米的品牌形象。

“小蒜苗长”表示,其个人认为自己总体的内容没有问题,但在用词上确实有不当,所以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其个人接受。
8月28日,小米法务部发文称,近日,就小米与微博用户“小蒜苗长”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侮辱、诽谤行为,构成侵害小米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言论,并连续7日向小米公开道歉,赔偿小米经济损失等共计56595元。
法院认为:1、被告在其评论小米的文章中使用多个侮辱性言辞;2、被告对小米的经营模式、利润来源、科技创新、企业形象等众多方面进行贬损;3、被告的多篇文章中存在明显过激用词,以及明显的失实言论,主观过错明显 ;4、被告系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在发布文章时应避免为博取噱头而致使言辞过激、言论失实。

法院特别指出:被告的职业身份系专业自媒体且从业时间长,有一定影响。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发布文章报道时应该尽量客观、真实,应审慎行使媒体从业者的舆论监督权,以避免传播虚假市场信息,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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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小蒜苗长”再次发文表示,“小米法务部”声明存在断章取义之嫌,自己接受法院的判决,但不接受小米的这种声明,建议小米把完整判决贴出来。
今年5月,还有一起小米起诉某自媒体人的案件一审宣判。
据悉,小米起诉该自媒体人的原因是因其创办的个人自媒体账号中,曾发表过多篇文章指责“雷军系资本无序发展”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言论直指小米系企业(包括雷军),并对其经营模式、利润来源、科技创新、企业形象等众多方面进行了贬损;案涉言论存在明显的过激用词,且在本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就案涉言论的侵权可能性较高作出判断之后,被告仍继续针对原告发布具有贬损色彩的相关文章,因此,被告发布案涉言论主观过错明显。
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自媒体人发布的大部分文章内容已经构成侵犯小米公司名誉权,并应向小米公司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11万元。
自媒体写作该注意什么?
如何报道企业?
如何保护自己?
这些自媒体败诉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参考,应该注意一下几点,以“保护”自己。
1、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
信息的真实性是写作前提。可以通过核实信息来源来确保所采用的信息来源可靠,比如是否来源于权威媒体报道、官方文件等。
对于有争议或重要的信息,尽可能从多个可靠的渠道进行印证,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
要避免使用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不要轻信和传播没有根据的谣言。
2、避免使用过激、侮辱性词汇
写作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侮辱、诽谤、诋毁等词汇,上述多个案例被告失利的原因是使用了贬损词汇。
3、要有舆论发展预判能力
一些词汇如水军,自媒体写某某企业使用水军可能表面看不算侵犯名誉权,但从特斯拉案例来看,法院认为会导致企业信誉降低;联想案例中,法院认为通过未经证实的事情把联想和华为放一起“易引发舆情和煽动网民情绪”,“制造了矛盾,侵害了名誉权”。
因此,要预判内容发布后的舆情发展,但内容前提是基于事实。
4、考虑报道企业的品牌知名度等
自媒体写的多数企业对象,一般都是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牵扯到起诉后,法院的判决会考量企业知名度,企业也会提供一些自己“品牌价值”的认证材料,这跟赔偿金额挂钩。
5、考虑自身的影响力、粉丝量
法院的一些判决可能会因为自媒体的自我介绍,如“专业的汽车自媒体”,或从业时间、粉丝量等,来认定自媒体“明知会对企业造成某某影响”“存在主观故意”。
6、容忍义务pk监督权利
总体来说,企业诉媒体、自媒体的判决书总会有这两句话,要么是“作为公众公司、知名企业,本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要么是“虽然企业有容忍义务,但媒体应该谨慎行使监督权”。这两句是判决谁赢谁输的核心,看法院选择哪句话。
当前的形势,只能说,希望大家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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