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15万竟然搭售9.72万保险,太平洋保险“太享贷”业务被投诉借贷搭售
来源 | WEMONEY研究室
作者 | 钟泰
“贷款15万元,按等额本息的方法分36期还款,每月还款6825.19元,其中还包含了2250元的保费……”
近期,江苏的何先生在第三方投诉网站上曝光了自己被“套路”的贷款遭遇。
何先生从事婚庆行业,2019年12月由于急需一笔资金购买设备,于是经人介绍后在当地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了太平洋保险的“太享贷”业务。
“贷款的时候与太平洋保险签署过纸质合同,不过这份合同并不是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留存一份,而是仅一份且还被太平洋保险收去。”何先生表示。
更令何先生诧异的是,这份贷款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搭售了一份每个月费用为2250元的保险。“这些不仅之前没有得到告知,之后也没有开具发票或签相应合同。”
WEMONEY研究室发现,何先生的保费占每期还款金额的32.97%,36期下来需要交纳保费为8.1万元,按照每期还款金额,通过IRR公式计算,这份贷款合同的综合年利率为35.47%。
与何先生有着类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据WEMONEY研究室简单统计,在聚投诉、黑猫等第三方平台上,2020年涉及“太享贷”的投诉已接近60条,大多涉及捆绑销售保险,以及违规催收等。
冯女士在2019年9月通过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太享贷”业务向光大银行借款15万元,同样分36期偿还,每月还款7340元,其中包含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2700元,占还款金额的36.78%,最后还款总保费为9.72万元。按照IRR公式计算,综合年利率已经达41.40%。
无独有偶,另一位吴先生同样通过“太享贷”借款13万元,按照36期每月偿还6334元,其中包含2340元保费,占还款金额的36.94%,还款36期后需交保费8.424万元。按照IRR公式计算,综合年利率已经达41.04%。
上述借款人均表示,他们在贷款时并不知道自己还需要购买一份保险。
公开资料显示,“太享贷”于2016年上线,是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一款帮助全社会优质授薪人士、中小企业主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据WEMONEY研究室了解,通过太平洋保险公司“太享贷”贷款的用户,其放款方均为银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没有上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 号)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适用不得超过24%的有关规定尚存在争议,但以贷收费的做法却被明确禁止。
早在2012年,《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浮利收费,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借贷搭售保险的做法近期已引起监管高度关注。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正式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并对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披露。其中,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等被明确列出。
而在此前,《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亦明确禁止“借贷搭售”行为。
此外,2019年11月18日,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均因北京分行小微贷款搭售保险产品、转嫁成本等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建行北京分行个别客户经理违规向小微企业借款客户搭售人身险产品。该人身险产品以借款人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为保险责任,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也存在违规搭售平安福人身险产品,该产品以重大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为保险责任。
北京联合大学保险系讲师杨泽云认为,上述案例中,存在保险费过高和保额过高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贷款人以保险费的形式收取高额费用。如上文提到的冯女士,借款15万元,最后需要还保费9.72万元,显然不是正常交易。
民生银行公司业务部丁阳博士表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银行的信用贷/消费贷+保险公司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于此类业务,保险公司业务员只能是“介绍”,不能引导“签约”,不然会存在“无权代理”。如果用户有音频、视频、短信、微信证明“无权代理”,便能有效维权。
在调查过程中,WEMONEY研究室了解到,有些用户还款不是通过银行代扣,而是直接将款项转到办理“太享贷”的业务员微信上。对于此类行为,丁阳认为属于违规操作。
丁阳建议,保险公司和银行联合贷款时,对贷款客户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可以进行“双录”,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杨泽云则提出,用户可以通过与贷款人、保险公司协商,以正常的市场价格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或者向银保监会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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