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未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1年11月24日,斯迪克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斯迪克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斯迪克未在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1,000万元直至2023年3月22日才归还完毕。

斯迪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斯迪克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3)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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