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锐评丨天津银行“飞单”案被判无责:官司胜诉,合规失守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卢泳志
据媒体近日报道,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改判银行无责。在法律层面上,天津银行赢得了一场诉讼,但该案也为天津银行敲响了警钟:虽然赢了官司,却该行在合规治理上的漏洞也暴露出来。
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某财富“飞单”产品。该产品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166万元。
按照一审法院判定,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166227.4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也要承担15%(249341.10元)损失赔偿。但二审法院撤销了银行的全部赔付责任。
二审判定的核心逻辑是:吴某是天津银行10多年的老客户,累计购买理财产品数百款,对正规理财购买流程“应当十分清楚”。但在购买本案产品时,吴某经历了下载“掌某”APP、注册、在“掌某”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
另外,从双方某平台聊天记录来看,吴某从未向叶某确认案涉产品是否是天津银行代销产品,亦无聊天记录显示叶某将案涉理财产品作为天津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推介。甚至在得知案涉理财产品无法按时兑付后,吴某仍要求叶某为其推荐理财产品,当叶某为其推荐天津银行的“天天理财”后,吴某追问“你们天津银行的理财产品总还是安全的吧。”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天津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基于此,即便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监管过错”,难言该行为与吴某因购买案涉理财产品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判决逻辑清晰、法理严谨,在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漏洞。但法律上的胜诉,不等于银行在管理上没有漏洞。如果说一起“飞单”案可以归咎于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那么今年接踵而至的监管罚单则接连暴露了天津银行的管理漏洞。
今年5月29日,天津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责任人朱洪海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
几天后,天津银行再因重要信息系统对外服务异常事件应报未报,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20万元。7月,天津银行成都分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罚款379.84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26年以来,天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累计被罚金额约555万元。
从员工管理失控到账户管理违规,从信息报送失职到销售行为失范,天津银行频频收到监管罚单,折射出的绝非偶然疏漏,而是暴露了其内控体系的缺失。
尽管在相关民事诉讼中天津银行被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事件中个别员工从事“飞单”活动,已充分暴露出银行在员工行为管理、内控机制执行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对此,金融监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涉案银行亦应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对违规员工严肃追责、追偿经济损失。
更重要的是,涉事银行须以此为鉴,全面排查合规风险点,系统性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内部管理义务,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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