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英生物查长春两次无偿转让股份予程千文托词失误或悖市场监管局严密登记流程,国泰海券崔浩王永杰尽调探讨
百英生物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保荐代表人崔浩,王永杰、会所致同所陈黎明,董旭、律所国枫律所洪健,王诗漫,张学达。

在百英生物的股权演变历史中,一项针对核心高管的巨额股权激励或呈现出违背商业常理的操作轨迹。根据首轮问询函回复披露,实际控制人查长春于2020年4月向董事、总经理程千文无偿转让百英生物高达9%的股权作为激励。然而,这笔在公司治理层面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转让,并未按照常规流程一次性完成交割,而是在2020年7月和8月分两次诡异地完成了工商变更。具体而言,第一次仅转让了3.78%的股权,第二次才补充转让了剩余的5.22%。面对交易所审核员要求说明“分两次完成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的问询,百英生物及国泰海通证券崔浩,王永杰构给出的官方解释是由于“办事人员失误”。




笔者,从法务合规角度深度分析,国泰海通证券崔浩,王永杰构背书的这一“办事人员失误”解释不仅荒谬,更是对中国现行公司法治与行政审批体系常识的挑战。
在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与市场监督管理登记体系下,股权转让绝非仅仅依靠一名基层办事人员在工商局柜台前口头申报或随意填写一张表格即可完成。一项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必须具备一条严密且互相印证的法律文件链条。这一链条至少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亲自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标的公司关于同意该项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以及由新老股东共同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在这一系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核心文件中,转让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具体出资额、转让对价必须保持绝对的一致性。如果该事件真的是因为“办事人员计算失误”将34.28万元写成了14.40万元,这就意味着百英生物实际控制人查长春(转让方)和程千文(受让方)两位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高管,在审阅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核心标的金额视而不见;意味着全体股东在签署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时,集体陷入了“盲签”状态。这种辩解完全侮辱了现代企业的治理常识。
更为关键的是税务核定环节的交叉验证壁垒。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即使打着“无偿赠与”的旗号,也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严格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或备案程序。税务机关在进行股权转让涉税审核时,会通过系统比对转让的出资额与公司近期的净资产份额,以防范通过低价或无偿转让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办事人员的所谓“失误”不仅要同时蒙蔽公司内部的法务审核、全体股东的法眼、实际控制人的审查,还要在外部同时“骗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及税务机关的稽查系统,这在实际商业运转与行政审批的闭环中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根据招股书及问询回复披露,程千文于2019年11月入职百英生物并担任总经理。然而,纵观其过往履历,程千文在1991年至2013年期间,长期在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主营橡胶助剂的传统化工企业)担任车间主任、生产副总、副总裁等职务。其职业生涯的核心积累集中于传统的橡胶与化工领域,与百英生物所处的“重组抗体发现、单B细胞筛选与蛋白表达”这一具有极高前沿技术壁垒的生物医药CRO行业毫无专业交集。不仅如此,招股书披露的兼职情况更是加剧了对其履职真实性的质疑。在报告期内,程千文竟然同时兼任近10家外部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监事,这些企业的业务横跨投资管理、智能科技、食品、医药甚至酒业等多个毫不相关的领域。





股权激励协议中白纸黑字要求程千文需自2020年4月起在公司“全职工作三年”。一个在近10家外部活跃企业担任核心董监高职务的个人,如何能够在生物医药研发外包这样需要极度专注的行业中,保证对百英生物的“全职”履职?面对这种显而易见的矛盾,百英生物在回复中轻描淡写地声称其兼职仅为“远程参加会议” 。
一个缺乏生物医药专业背景、身兼多职的外部人员,在入职短短数月内,即被实际控制人查长春慷慨地“无偿赠与”高达9%的原始股权。对于一家拟IPO企业而言,这笔股权在上市后的公允价值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更为疑惑的线索在于,早在其“正式入职”担任总经理前一年半(2018年7月),程千文就已经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外部私募基金“宁波希格斯”向百英生物注资500万元,实现了提前潜伏并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综合上述分析,程千文在百英生物的真实角色,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为了推进上市或获取特定利益而引入的“资本掮客”、关键资源的输送者?国泰海通证券崔浩,王永杰构以一句空洞的“具备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为由,草草论证了这9%无偿赠与的商业合理性,刻意回避了对程千文底层资金往来、社会深层关系网络的穿透式法证核查。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核查不到位,甚至存在为百英生物隐瞒重大真相的主观故意?
进一步深挖百英生物的历史沿革,其早期的股权结构同样存疑。百英生物的前身(百英有限)设立于2012年,初始设立时并非由查长春本人出面,而是由其配偶张美娟作为名义出资人设立。在设立之时,张美娟并非持有自己真实的全部份额,而是曾为另一名外部自然人“叶军”代持股份。这段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代持关系,竟然长达十余年之久,直至2023年1月(即百英生物正式提交IPO申报的前夕),才通过所谓的“代持还原”,将股份变更至叶军的配偶(丁颖琳)名下。

这种漫长且跨度极大的代持关系,是否暴露出百英生物在其发展早期,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严重的隐形利益纠葛?张美娟为何甘愿充当名义出资人后又选择退居幕后?叶军作为一名外部自然人,为何要在公司隐藏真实持股长达十年之久,直到上市前夕才被迫显露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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