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评|阿里“千问”5次投诉警示:大企业维权,切莫以强凌弱

2015年注册的个人“千问”,在沉寂多年后,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间,接连遭遇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5次商标侵权投诉,却悉数被微信平台驳回。
这起看似普通的名称之争,撕开了部分大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强凌弱的遮羞布。阿里巴巴凭借资本与品牌优势,对善意在先使用者发动连续投诉,不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更严重违背商业伦理,是对法治精神与市场公平的公然践踏。

程序员刘先生2015年2月注册“千问”公众号,初衷是做问答信息分享,虽后续停更却始终定期登录维护,内容与AI领域毫无关联,无任何攀附、误导行为。
而阿里巴巴最早在2016年1月才申请“千问”商标,2017年完成注册,其AI大模型产品“千问”更是近年才推向市场。从时间线来看,个人公众号的注册与使用,整整早于阿里商标申请近一年,这是本案最坚实的事实基础。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设立“在先使用抗辩制度”,保护善意、合法的在先使用权益,防止注册商标权人滥用权利打压在先使用者。刘先生2015年便善意注册并使用“千问”名称,无攀附商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也未从事任何侵权行为,完全符合在先使用的法定条件。
而阿里无视这一核心法律规则,以“占用名称、影响用户认知心智”为由反复投诉,本质上是将在后商标权凌驾于在先合法权益之上,是典型的“权利滥用”。
从商标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来看,阿里的投诉同样站不住脚。商标侵权的核心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导致公众混淆”。阿里“千问”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商业信息等类别,而刘先生的公众号是个人自媒体,用于信息分享,二者服务类别、使用场景、目标受众天差地别。
普通用户绝不会将一个2015年注册、长期停更的个人公众号,与阿里旗下的AI大模型产品混为一谈。阿里所谓“影响用户认知”的说法,既无证据支撑,也无视客观事实,不过是为其霸权式维权寻找的牵强借口。
更令人愤慨的是,阿里巴巴采取“层层施压、连续投诉”的霸凌式操作。投诉主体从个人逐步升级为关联公司,最终直接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名义发起投诉,投诉理由从“昵称侵占”变为“占用账号名称”,即便前4次投诉均被驳回,仍在2026年2月发起第5次投诉,意图通过高频投诉给账号主体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妥协让步。
面对记者的采访请求,阿里多方渠道均保持沉默,既不回应事实质疑,也不拿出合法依据,这种回避态度恰恰暴露了其投诉行为的心虚与无理。
微信平台连续5次驳回投诉,守住了公平与法治的底线,体现了平台对法律规则的尊重和对中小用户的保护。这一结果也明确传递出信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企业的商标权并非无限扩张的“尚方宝剑”,在先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创新,而非纵容霸权;是激励创造,而非打压个体。任何企业都不能凭借规模与影响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大企业拥有更强的法律资源与品牌影响力,更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维权前应核实事实,主动沟通而非暴力投诉,避免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打压对手、垄断资源的工具。若肆意滥用权利,反复恶意投诉,不仅会损害中小创业者的利益,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损害自身品牌声誉。
对个人创业者与中小账号主体而言,要增强权利意识,留存在先使用证据。在自媒体时代,账号名称、原创内容都是合法权益,注册时间、发布记录、维护凭证都是捍卫权利的关键。面对大企业的无理投诉,不必恐慌,应积极保留证据,依托平台规则与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治是市场公平的基石,诚信是企业立身之本。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坚守法律边界,尊重在先权益,反对权利滥用。大企业更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以公平、诚信、包容的态度参与市场竞争,而非以强凌弱、滥用优势。唯有让知识产权回归保护创新的本质,拒绝霸权式维权,才能营造公平竞争、包容创新的互联网生态,让大企业与中小创业者在规则之下良性共存,让创新活力与公平正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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