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风险警报拉响!新大洲A涨停又跌停,多次涉诉成“老赖”
五九煤炭是新大洲A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新大洲A正面临失去这家子公司控制权的风险,或将触发退市风险警示。
或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可能触发退市风险警示
2025年12月8日,新大洲A(000571.SZ)股价涨停,9日开盘后不久即跌停。消息面上,公司8日盘后公告提示两笔债务逾期风险,债权人为华夏银行宁波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
一方面,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贸)向华夏银行宁波分行贷款80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10日。新大洲A、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大洲)、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大洲)及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新大洲A以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煤炭)54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
浙江商贸应于9月10日支付到期本金8000万元、利息104.38万元,但并未偿付。11月,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商贸支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合计8134万元,新大洲A、海南新大洲、上海新大洲及和升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另一方面,2020年8月,新大洲A、海南新大洲与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约定重组债务本金为2.06亿元,债务重组期限从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此后,各方三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尚未归还的债务本金进行展期。
同样在2020年8月,新大洲A、上海新大洲、海南新大洲与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债务重组本金为1.14亿元,债务重组期限从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1年11月和2022年6月,新大洲A与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追加担保物。公司累计以五九煤炭1.5亿股股权进行质押,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也三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尚未归还的债务本金进行展期。
2025年10月,新大洲A及上海新大洲收到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出具的《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根据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列出的欠款清单,截至9月30日,新大洲A及子公司拖欠债务本金2.04亿元、利息罚息及复利0.2亿元、违约金0.22亿元,合计应付2.45亿元。
以此计算,上述两项逾期债务仅本金部分就已达到2.84亿元,而新大洲A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净资产为2.27亿元,2025年9月末下降至1.42亿元。
新大洲A与华夏银行宁波分行、长城资管大连分公司之间尚未达成可推进的解决方案。新大洲A提示,若上述逾期事项未能妥善解决,未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将导致公司失去五九煤炭控制权。
新大洲A主要从事煤炭采掘及销售业务,该主营业务由五九煤炭经营管理。2025年上半年,公司煤炭业务收入为2.41亿元,占当期营收的95.92%,剩余其他业务收入仅为1027.12万元。再看2024年,公司煤炭业务收入为7.8亿元,剩余其他业务合计收入为4093.1万元。
2016年至今,新大洲A的扣非后归属净利润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归属净利润亏损1.02亿元、同比增亏30.82%,扣非后归属净利润亏损0.94亿元、同比增亏39.25%。
新大洲A坦言,若无法合并五九煤炭财务报表,公司可能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新大洲A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次年仍存在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多次涉诉成“老赖”
从偿债能力来看,截至2025年9月末,新大洲A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分别为0.48倍、0.39倍和65.95%,处于行业内倒数。除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外,公司还涉及其他与偿债有关的诉讼。
2024年2月,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觐祥实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新大洲A及下属乌拉圭屠宰企业Rondatel S.A.(以下简称:22厂)提起仲裁。
2020年2月,新大洲A当时的全资子公司Lirtix S.A.(以下简称:177厂)和22厂与觐祥实业开展冷冻牛产品采购合作。据《采购合作协议》约定,觐祥实业应向177厂、22厂超出订单额外支付预付款450万美元。若177厂、22厂违约,两单位需向觐祥实业返还上述预付款,新大洲A以450万美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截至合作期满,22厂未返还觐祥实业的预付款522.99万美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2024年12月,仲裁委裁决22厂需返还觐祥实业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新大洲A在450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向新大洲A出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含支付预付款、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
公开信息显示,3月12日,新大洲A因在上述执行过程中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义务的情形,被上海市二中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3月11日,因新大洲A在上述执行过程中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韩东丰被上海市二中院出具限制消费令。
新大洲A在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陈阳友因1起合同纠纷案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韩东丰因5起案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除了与觐祥实业的合同争议案,还包括借款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7月,新大洲A与觐祥实业达成执行和解,案件暂时终结执行。若新大洲A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觐祥实业有权恢复本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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