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因未及时披露85.43亿元债务违约被罚40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罚
久期财经讯,10月31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海控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泛海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泛海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至2023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泛海广场有限公司共有8笔融资合同发生违约,其中,2022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59.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15%,2023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83%。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栾先舟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国升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四、对方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五、对陆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2025年10月31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存在债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截止目前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上述罚款被强制扣划,将对公司维持经营运转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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