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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与出借人系居间中介服务关系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近日,笔者律师接到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小张的来电咨询。此次小张系为其妻子咨询网络借贷纠纷事宜。据小张陈述,其妻子数年前在某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资金后一直未能收回本息,现咨询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咨询过程中,张某发来了一份类似P2P平台的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 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因此,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出借人而言,只有通过起诉网贷借款人的渠道,才能实现回款。基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建议广大出借人密切关注平台发布的官方信息,若平台启动属地化诉讼催收程序,要尽快介入,才能争取到好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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