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小贷公司评级办法:出借牌照等情形直接定为最低级
来源 | 新经济观察团综合
11月14日,重庆地方金融管理局官方网站显示,为全面科学评价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持续强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分类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小贷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重庆地方金融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共5章,24条,包括总则、评价体系、评级实施、评级结果及运用及附则。
《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评级从A到D表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其中:
A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较完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B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一般,风险防控能力一般,经营合规性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
C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经营业绩较差,风险防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
D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高度关注。
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其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D级:
(一)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洗钱、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二)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
(三)无故不参加监管评级;
(四)存在账外经营、业务造假、虚假诉讼等行为;
(五)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六)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备案;
(七)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八)贷款综合实际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十)市地方金融局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全面科学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持续强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分类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小贷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指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局)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且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在清算、破产过程中,以及被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评级。
第四条 【评级原则】监管评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取得的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以分类评级为指导,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地方金融局负责牵头组织、督导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配合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积极配合监管评级工作。
第六条 【时间安排】监管评级实行集中评级和动态调整。
集中评级周期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可以根据监管周期、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不开展集中评级的年度,可以根据公司申请、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抽查等方式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七条 【评级要素】监管评级要素权重包括公司治理(20%)、业务经营(15%)、风险管理(25%)、政策导向(20%)、监管合规(20%)五个维度和一个扣分项构成。
第八条 【评级指标】评级指标是评级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为准。市地方金融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评级内容和规则并修订完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
第九条【综合得分】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评分规则,分值合计满分100分,符合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或不得分。常规指标与扣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级机构综合得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十条【等级划分】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五个评级等级。等级由高到低,85分(含)以上为A级,70分至85分(不含)为B级,60分(含)至70分(不含)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一条【等级含义】监管评级从A到D表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
A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较完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B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一般,风险防控能力一般,经营合规性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
C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经营业绩较差,风险防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
D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高度关注。
第十二条 【评级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其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D级。
(一)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洗钱、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二)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
(三)无故不参加监管评级;
(四)存在账外经营、业务造假、虚假诉讼等行为;
(五)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六)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备案;
(七)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八)贷款综合实际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十)市地方金融局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级实施
第十三条 【评级程序】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信息收集、自评、初评、复审、反馈、档案归集。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中获取的公司基本情况、监管统计报表、业务数据等情况及数据。
(二)现场检查、监管措施等情况。
(三)审批备案事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五)其他部门开展的有关外部审计、巡视、检查、处罚等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情况。
(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及审计报告等。
(八)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自评】参评小额贷款公司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打分,报所在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初评】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收集和小额贷款公司自评情况开展初评,提出初评等级建议,报市地方金融局。
第十七条 【复审】市地方金融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综合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标体系确定监管评级等级。市地方金融局可视情况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也可对初评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反馈】市地方金融局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监管会议等形式,向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并可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档案归集】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分类施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识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
(一)对A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优先支持推荐开展银行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鼓励其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开展服务和产品创新。
(二)对B级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适当性监管措施,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掌握最新经营状况,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的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审慎包容开展对外融资和业务创新。
(三)对C级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和强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依规对其部分业务予以限制。
(四)对D级小额贷款公司,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加大清理处置力度,推动其有序退出行业。
第二十一条 【督促整改】 在对监管评级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的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还应关注单项评级要素指标得分情况,重点针对存在较大问题、得分较低的要素指标评级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改善管理,服务实体,降低风险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次监管评级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运用范围】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监管和扶优限劣,并供有关机构和单位参考使用,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声明:新经济观察团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建议。原创文章未获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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