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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立案调查进行中或还面临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东方集团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化解财务公司风险承诺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57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监管工作函》显示,2024年6月18日,东方集团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的情形。6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出具的《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其承诺在未来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上述承诺事项将于2024年12月19日到期,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规定,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本着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承诺事项,及时形成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妥善解决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问题,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并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密切关注相关承诺履约进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控股股东加快推进存款提取受限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请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财务公司风险事项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影响重大。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妥善解决相关承诺事项,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6月21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2024年6月18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16.4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对此,在股票维权领域深耕多年,曾经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案件胜诉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认为,“东方财务公司”是“东方集团”的“内部银行”,东方集团在“东方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流向控股股东,有可能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股价受存贷危机影响下跌,股民无端遭受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以挽回损失。凡是在2024年6月18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东方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东方集团注册资本365874.49万人民币;超过了99%的黑龙江省同行,实缴资本365874.49万人民币。

$东方集团(6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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