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葛萍、陶文喆等高管被处罚,年报只字未提或涉虚假陈述
来源 | 财经九号
作者 | 胖虎
近期,齐鲁银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华宇集团解禁后不久即“顶格减持”引起了资本市场的注意。作者以为,这一波股东减持,纯粹是重庆华宇集团自身的资金需求,与齐鲁银行本身的经营或者说预期关系不大。
毕竟,以房地产为主业的重庆华宇集团,手上的齐鲁银行股权已是为数不多的优质资产,就这点优质资产,也被重庆华宇集团绝大部分质押掉了,后续能不能顺利减持,还要看重庆华宇集团能不能有钱先解除质押。更何况重庆华宇集团还面临大量的子公司商票逾期的窘境,资金链的紧张也是显而易见。
倒是齐鲁银行的公司治理,作者发现还是存在较大短板的。
今年4月26日,齐鲁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葛萍的辞呈。因工作调整,葛萍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葛萍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葛萍辞任后,继续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务。
不过,作者注意到,2023年年报显示葛萍的执行董事和副行长任期本应到2026年8月,且从年龄上来说当时也不过52周岁,距离退休年龄尚早。
值得注意的是,葛萍在2023年8月份,曾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葛萍葛萍(时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齐鲁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葛萍罚款15000元。
当时,葛萍仍是齐鲁银行的执行董事、副行长,也就是其在任时就受到了央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还显示,齐鲁银行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1.金融统计指标数据错报;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违反商户管理规定;4.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5.违反信用信息提供相关管理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定使用格式条款;8.漏报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等
基于以上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齐鲁银行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3.78元,并处以罚款297.5万元。
尽管葛萍作为当时现任的齐鲁银行董事、副行长被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在齐鲁银行2023年的年报中,却对现任高管受处分情况只字未提。
除了葛萍之外,到了2023年12月底,齐鲁银行因为存在“关联交易贷款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划型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房地产贷款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问题;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费用、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管理不到位”等15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处以累计1495.126802万元的罚款。其中,总行1375.126802万元,分支机构120万元。
与此同时,副行长陶文喆因为对齐鲁银行关联交易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
此外,作者还注意到,陶文喆在任职齐鲁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期间,齐鲁银行天津分行2016年因票据业务违规被原天津银监局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作者发现,无论是齐鲁银行的千万级罚单,还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副行长陶文喆个人的行政处罚,同样在齐鲁银行2023年的年报中只字未提。
在齐鲁银行2023年的年报“九、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一节中,是如此表述的:“报告期内,本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不管是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局对齐鲁银行的行政处罚也好,还是对齐鲁银行时任董事、副行长葛萍以及副行长陶文喆个人的行政处罚也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作为银行业的主要行政主管机关,对齐鲁银行作出的几百万、一千多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副行长级别的高管处以几万元的罚款当然属于“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怎么在年报表述中就被无视了呢?如此这般置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威于何地?
这样的年报,如何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要知道,在齐鲁银行年报的开篇,就有“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不管是虚假记载还是重大遗漏,这个责任谁来承担,齐鲁银行的公司治理,是否有值得更加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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