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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签订1.64亿元合同,刚遭警示或还面临受损股民维权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7月4日,国晟科技发布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近日,国晟科技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中绿电若羌400万千瓦光伏Ⅱ标段项目异质结光伏组件单项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

买方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卖方是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标的:HJT异质结组件。合同金额:人民币1.64亿元(含税)。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验收款(含质保金),支付比例为10%:60%:20%:10%。交货地点:中绿电若羌400万千瓦光伏Ⅱ标段项目施工现场。交货进度: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晟科技称上述采购项目如顺利实施,有助于为公司后续异质结光伏组件市场开拓和项目承接打好基础,提升公司在光伏领域的市场影响力。本合同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但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也可能受到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值得关注的是,6月28日,国晟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国晟科技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国晟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君于2023年11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知悉该情况,但迟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上述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萍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晟科技、李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1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国晟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显示,国晟科技曾用名: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国创企业管理徐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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