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操控人减持股份。

依据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最新规则如下:

1、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许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许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该大股东因触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买卖所揭露斥责未满三个月;

(3)该大股东因触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交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或许减持资金用于交纳罚没款的在外。

2、上市公司大股东方案经过会集竞价买卖或许大宗买卖方法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初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买卖日前向买卖所陈述减持方案并发表。存在不得减持景象的,不得发表减持方案。

3、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在减持方案实施结束,或许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买卖日内向买卖所陈述,并发表减持方案完成公告。

4、上市公司大股东经过会集竞价买卖方法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上市公司大股东经过大宗买卖方法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上市公司大股东经过协议转让方法减持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对比大宗买卖的规则履行。

7、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许非法人组织停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兼并核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继续共同恪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操控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继续共同恪守本指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操控人减持的规则。

8、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展开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买卖。

9、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兼并核算;股东开立信誉证券账户的,对信誉证券账户与一般证券账户的持股兼并核算。

判断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应当将其经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使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经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许经过约好购回式证券买卖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兼并核算持股。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则?史上最严减持新规!”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