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驰科技”)佳驰科技是国内主要的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提供商。保荐机构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胡海波,尹立红。

图片来源:上交所·科创板项目动态

邓龙江教授在外创办公司及任职的合理性分析

政策视角下的审视

邓龙江教授,作为电子科技大学的资深教育工作者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领航者,其在学术与科研领域的贡献有目共睹。然而,其在佳驰有限及后续佳驰科技的多重身份与持股经历,尤其是在担任校内重要职务的同时,参与企业的公司成立与经营管理人高管,引起了对政策合规性和利益冲突的关注。基本面解码·富凯IPO财经通过梳理邓龙江教授的任职经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其在外任职的是否存在合理性。

邓龙江教授的任职轨迹

自1990年加入电子科技大学以来,邓龙江教授的职业生涯几乎与该校的发展同步,从一名普通教师逐步晋升至校长助理、科技处处长乃至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等关键管理岗位。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他于2008年7月至2021年间,先后担任佳驰有限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董事及首席科学家等多重角色,并在企业中持有股份,这一系列的兼职和持股行为构成了本次分析的核心焦点。

图片来源:佳驰科技招股书(注册稿)

政策背景与规定

2010年5月12日实施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明确指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同时“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这些规定旨在防止高校领导人员因个人商业利益影响其公职职责的履行,确保公共资源的公正与高效利用,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

分析与讨论

邓龙江教授在佳驰有限及之后的佳驰科技中的任职与持股情况,与上述政策精神存在明显冲突。尤其是其在担任电子科技大学多个重要管理职位的同时,还在校外企业中担任高管并持有股份,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分散其对本职工作的专注度,还可能引发外界对其决策是否公平、公正的质疑,尤其是当企业利益与学校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时。例如,邓教授在2008年至2013年间,同时担任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副院长及佳驰有限的执行董事和经理,这种双重身份极有可能在资源分配、项目合作等方面带来潜在的利益冲突。

此外,通过邓龙江及其亲属间的股权代持还原情况可见,复杂的股权结构背后隐藏着规避监管的嫌疑,这种安排虽在技术操作层面可能符合法律规定,但在道德层面和政策导向上,无疑是对高校教师及管理人员应有职业操守的违背。

图片来源:佳驰科技招股书(注册稿)

邓龙江参与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

及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争议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和彭灼冰是否勤勉尽责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和彭灼冰在佳驰科技首轮问询回复中明确表示,邓龙江未参与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不具体负责研发工作,也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然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结果,邓龙江参与的专利共有16项,其中与电子科技大学和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佳驰科技共同申请的有5项,仅以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佳驰科技为申请(专利权)人的有11项。基本面解码·富凯IPO财经将通过三个问题来论证此问题的疑点。

佳驰科技首轮问询反馈显示,“佳驰有限设立以来,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负责对佳驰科技研发方向提供指导,为佳驰科技的研发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佳驰科技的组织架构、研发体系日趋成熟,逐步建立了成熟的研发能力。邓龙江、梁迪飞也相继于佳驰科技离职。截至目前,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均未在佳驰科技担任除董事、首席科学家外的其他职务,仅作为佳驰科技董事、首席科学家为佳驰科技的研发方向给予战略指导及技术咨询,均未参与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

综上所述,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非佳驰科技在职员工,不具体负责研发工作,因此未将前述三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合理性。”

图片来源:佳驰科技首轮问询反馈

邓龙江的专利参与情况

一、电子科技大学与佳驰科技共同申请专利情况

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作为共同的“申请(专利权)人”,共申请了以下专利:

- 申请号:CN201210456849.0,申请日:2012.11.14

- 申请号:CN201220599031.X,申请日:2012.11.14

- 申请号:CN201220600127.3,申请日:2012.11.14

- 申请号:CN201410712933.3,申请日:2014.11.28

- 申请号:CN201410701577.5,申请日:2014.11.28

总计: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共计共同申请了5项专利,申请日期分别是2012年11月14日(3项)和2014年11月28日(2项)。

二、发明人包含邓龙江的专利情况

涉及发明人邓龙江的专利共有以下几项,对应的申请(专利权)人:

1. 申请(专利权)人:电子科技大学;佳驰科技

- 申请号:CN201210456849.0,申请日:2012.11.14

- 申请号:CN201220599031.X,申请日:2012.11.14

- 申请号:CN201220600127.3,申请日:2012.11.14

- 申请号:CN201410712933.3,申请日:2014.11.28

- 申请号:CN201410701577.5,申请日:2014.11.28

2. 申请(专利权)人:佳驰科技

- 申请号:CN201410424887.7,申请日:2014.08.25

- 申请号:CN201420734589.3,申请日:2014.11.28

- 申请号:CN201420728801.5,申请日:2014.11.28

- 申请号:CN201520720434.9,申请日:2015.09.17

- 申请号:CN201710997656.9,申请日:2017.10.24

- 申请号:CN201710997703.X,申请日:2017.10.24

- 申请号:CN201721404598.6,申请日:2017.10.27

- 申请号:CN201810547468.0,申请日:2018.05.31

- 申请号:CN201810546771.9,申请日:2018.05.31

- 申请号:CN201810547455.3,申请日:2018.05.31

- 申请号:CN201920699174.X,申请日:2019.05.15

- 申请号:CN201920692299.X,申请日:2019.05.15

- 申请号:CN201920701113.2,申请日:2019.05.15

- 申请号:CN201920701114.7,申请日:2019.05.15

总计:发明人邓龙江参与的专利共有16项,其中与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共同申请的有5项,仅以佳驰科技为申请(专利权)人的有11项。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结果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数据统计:基本面解码·富凯IPO财经

关于佳驰科技与邓龙江的论证分析

一、邓龙江参与佳驰科技研发工作的质疑

1.1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的陈述

在佳驰科技首轮问询回复中,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称“邓龙江未参与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邓龙江不具体负责研发工作,邓龙江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这一陈述引起了多家媒体报道关注和质疑。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结果

根据基本面解码·富凯IPO财经统计《邓龙江的专利参与情况》显示,邓龙江参与的专利共有16项,其中与电子科技大学和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请的有5项,仅以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专利权)人的有11项。这一结果明显与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陈述相矛盾。

1.3 分析与论证

如果邓龙江未参与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他如何能参与上述16项专利的申请?尤其是其中11项专利的申请人仅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这直接表明邓龙江在佳驰科技的研发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陈述缺乏充分依据。

二、专利发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2.1 电子科技大学与佳驰科技的专利合作

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共同申请了5项专利,申请日期分别是2012年11月14日(3项)和2014年11月28日(2项)。这些专利的申请涉及邓龙江,这引发了关于利益输送的疑问。

2.2 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邓龙江是否将电子科技大学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共同的专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造成国有研究成果流失?这一点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调查。然而,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的专利合作以及邓龙江在其中的参与,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2.3 分析与论证

电子科技大学作为国家重要的科研机构,其研究成果应为国家所有。邓龙江曾作为信息材料工程学院副院长、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副院长、科技处处长、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等和研发相关重要职位,其将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共同申请了5项专利联名申请专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如果事实成立,将会导致国有研究成果的流失。这一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监管层进一步核查和确认。一面是大学的研发便利,一面是作为佳驰科技的实控人如何平衡。

三、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勤勉尽责问题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查询结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查询结果,发明人邓龙江参与的专利共有16项,其中与电子科技大学和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请的有5项,仅以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专利权)人的有11项。

3.2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的回复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在首轮回复中表示,邓龙江未参与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邓龙江不具体负责研发工作,邓龙江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这一回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查询结果明显不符。

3.3 分析与论证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中介机构应秉持高度的责任心,确保所推荐企业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高标准。在本分析中,华西证券李皓、彭灼冰作为保荐代表人,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准确核实并反映邓龙江在技术研发中的实际角色和贡献,其行为是否损害了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也对投资者决策构成了潜在误导,是否违背了新“国九条”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

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在佳驰科技首轮问询回复中的陈述存在疑似问题。邓龙江的确参与了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且在专利发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电子科技大学与佳驰科技的专利合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需监管层进一步核查。而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在回复中未能准确反映事实,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需监管成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佳驰科技的技术研发工作以及相关人员的实际情况,需更加透明和明确,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核查邓龙江在佳驰科技研发工作中的实际角色,以及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成果转化的过程,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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