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5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三年,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

据网经社(100EC.CN)获悉,通关时,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时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目前划为试点品种的13个非处方药具体情况仍在论证。

一、药品跨境进口试点河南方案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批复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政策,主要要点为:试点实施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药品类目:13个非处方药;税收监管: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即单笔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内(即年度2.6万),关税税率暂时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试点周期:3年。

三平台一中心:试点整体将按照“三平台一中心”的模式开展运营工作,即:药品交易网、特殊监管区域平台、地方药品试点外综服平台、处方审核和流转中心。

四个准入:平台准入、企业准入、产品准入、全流程追溯。

四个批次和阶段:河南跨境电商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试点周期为三年,试点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分为四个批次和阶段:第1批次,国内已上市非处方药,但是是非跨境电商正面清单的,第一批的第一期有13个产品,主要是消费者常见购买的境外护理产品。第2批次,在国内未上市,在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非处方药。第3批次,国内已上市的境外处方药。第4批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的应急药品;国内未注册的用于临床急需的境内未上市的处方药。

二、药品跨境试点本质:“突破OTC和医疗器械”清单限制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黎代云表示,现有正面清单,关于药品的类目极少,仅限橡皮膏、药棉、纱布、绷带、凝胶制品等“不痛不痒”的商品,其他关于器械的几乎都备注“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商品除外”,相当于把医疗器械排除在正面清单外。这次河南获批药品跨境进口试点的本质就是:准备突破OTC和医疗器械清单限制。

黎代云称,想要突破跨境进口商品正面清单,无外乎两种途径:途径一:扩充正面清单。在现有清单增加更多药品及医疗器械类目。但这涉及到两个难点:一是正面清单的类目变更涉及多部委联合研讨、批准,时间长。二是对传统贸易方式及国内药企冲击大,也加大了监管压力。途径二:试点。

三、为什么河南成为药品跨境电商试点及下一个试点在哪?

黎代云表示,一是河南地处中原腹地,不沿边、不靠海的劣势,促使其大胆创新、敢为人先。加上人口基数大,消费市场潜力大;近三年,郑州市跨境电商交易额始终保持在25%左右的快速增长,今年一季度,交易额近270亿元,增长43%,加速成为全球网购集散分拨中心。

二是河南一直是跨境电商新模式创新发源地,如早期的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以及“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都是从郑州率先探索发起,并深刻影响着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早在试点获批前,河南就做了大量准备:早前的河南就开设了国内首个跨境电商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试点。

目前北京、河南已形成药品跨境进口试点,位居华北、华中,海南自贸港也沐浴在政策春风中试点“医疗旅游”“跨境医疗”。黎代云预测,下一个试点,可能会出现在华南地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吕友臣表示,不同于以往的跨境电商政策覆盖试点城市、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的提法。而是直接覆盖河南全省可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区域和场所。

吕友臣称,通关管理上,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通关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额度管理上,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税收政策上,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药品跨境进口试点的意义?

黎代云认为,这次试点意义非凡。一是这是河南继续发挥创新优势,对跨境贸易方式积极探索的另一重大成果,有利于其他地区借鉴;二是这次创新之举,突破了监管与市场需求的对立,再次体现上级部门支持“开放创新”的姿态。

三是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份额的提升,增加消费者购买药品的途径、降低价格;再加上河南率先发起“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消费者有望能即买即提进口药品,增加体验感。

而对于海外药品企业如何通过跨境进口进入中国市场,黎代云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关注即将发布的试点药品类目清单,确保自己产品在清单内;二是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国内找一个代理公司,委托销售,搭建跨境电商平台,接受海关监督,向海关推送三单信息清关;三是目前形式来看,按理应该可以和首批签约的药企,成为药企海外药品采购来源,通过其在试点城市搭建的平台销售。

吕友臣表示,近年来关于跨境电商的发文多如牛毛,但多为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发文,国务院的发文相对较少。可见国家对将药品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积极而谨慎的态度。跨境电商医药零售进口试点,河南省不是第一个。2019年12月30日,北京“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政策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首次破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三、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细化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措施,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开展试点,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量监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