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公众号“苏宁金融研究院”原创,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实习生文怡亭。

近年来,随着美欧在互联网移动通信领域的分歧进一步凸显,“数字税”一词被带火。作为数字经济第二大国、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国,“我国要不要征收数字税”也成为了讨论热点。讨论主要围绕两点展开。

争议“数字税”

第一、“用户创造价值”多还是“用户享受免费服务”多。

官方的声音中,以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观点居多。例如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认为,“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学术界也有类似观点,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军认为,如果数字企业利用数字技术从事应税销售并取得利润,那么数字资产就会产生纳税的义务,同时,他认为国内数字企业大多数在做这样一件事,即“把别人的生意(包括金融和非金融生意)搬到数字平台上”,他将这一类型“数字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和销售定义为“数字化租金”——数字企业利用数字力量和垄断地位从转移而非创造财富中获利。

产业界则不同,部分观点认为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免费服务所产生的消费者剩余价值更大,既然用户享受的免费服务大于创造的价值,自然也不应缴纳新的数字税。

第二、“数字经济业务”是否公平缴纳税款。部分学术观点认为,目前有许多的数字经济业务没有公平地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收。当然,产业界则以互联网巨头平均税率高于民营企业纳税额前20家为由反对征收数字税。

作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税收反映了一国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与此同时,用户、企业、社会、国家也都遭受着数据滥用引发的巨大的负面效应,“数字税”则被认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案,因此,征收“数字税”也就有其合理性。

用户:赋予数据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看做是新型“石油”,与土地、劳动等并列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基础性战略资源。但长久以来,数据价值和产权归属一直被人们所忽略,也是难以赋予数据价值的重要因素。

从生产的角度看,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是数据的真正创造者,因此数据可以被看做一种“私人产品”。同时,借助平台和技术优势,这些“私人产品”被互联网科技企业获取、加工、定价,作为生产要素加以利用或者出售。因此,满足商品属性的这部分数据,其价值和价格应该被正视。

Questmobile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30.8个小时,平均每天上网时长超4小时。如果将互联网平台看作一个巨大的生产车间,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是在层层监控包围下作业在各个APP流水线上的打工人,源源不断提供着免费的数据资源。

表面上看,作为奖励,我们获得了精神上的刺激和认知上的突破,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用户不仅要免费提供生产要素,将偏好、隐私拱手奉上,还要不时被精准投放的定制化消费需求榨干荷包,昔日所享有的免费服务如今也写着明晃晃的四个大字——“白嫖可耻”。

随着冲浪体验日渐成为数据价值的附庸,我们不禁发出疑问,在数据生产过程中,我们付出的时间、健康、金钱等成本与从平台免费服务中获得的满足感是否等价?在倡导智能化的今天,面对陌生的自助机器,出门办事的难度真的低于人力服务的非智能时代?

可以看到,事实是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并没有被公允定价,至少,这部分价值并未如实反馈给生产者。

2020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今年1月31日,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也再次重申这一目标。

赋予数据价值,并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对于这类聚沙成塔、聚水成海极具规模经济效应的资源,具有“公共”性质的数据税不失为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实践方案。

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正如前述所讲,数据是数字经济主要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经营中投入的实物生产要素要远远小于实体经济,较少的固定投入则意味着更少量的资产贬值和更低的经营杠杆,与此同时,相比于实物资产,无论是价格成本,还是收集、流转成本,数据这一无形资产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说,由于不对等的资产配置,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一开始就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此外,由于数字经济运营模式和资产的特殊性,互联网公司具有天然的避税优势。当前税收制度下,数字经济衍生出的大量虚拟数字化产品和跨境数字服务并未被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在同等避税模式下,无形资产转让较实物资产更为简便且不易被监管,这不仅对现行税制带来极大挑战,也因此使得实体经济相应承担了更重税负。

不仅如此,互联网企业的平均税率也远低于传统实体行业,人大重阳《中国财税研究报告——基于上市公司的测算》显示,2017年,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税率为17.46%,仅仅高于农林牧渔业,相比之下,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税率均高于25%。

从行业内部看,马太效应下,平台流量越大,越能吸引更多流量,获取数据的边际成本越低,伴随着巨头间各种补贴大战、版权之争,行业进入门槛也越来越高。目前来看,市场份额向头部互联网巨头集中的趋势越发明显。

据信通院统计,截止2020Q3,互联网top10企业市值在行业内占比达83%,同比增速为15.2%,而其中头部三家企业的市值增长则超过了30%。以互联网广告的利润分配为例,2019年,我国互联网广告总收入约为4367亿元人民币,占总体广告收入50%以上,前五大互联网巨头占据了互联网广告近七成市场份额。

其他细分领域如电子商务、社交、游戏,三者占行业总收入比重高达84%,仅电子商务一项就占据了行业收入60%以上的份额。可见,分走行业大部分蛋糕的恰恰是享受数据成本优势最多的业务和企业。

设想一下,借助平台优势,头部互联网企业未来仍能以几乎为零的边际成本获取用户和用户数据,规模经济效应下,巨头们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不断增加,新进入企业由于规模劣势不得不承担较高的平均成本,长此以往,头部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则因无法生存而退出市场,最终形成少数企业盘踞市场的局面,服务价格也不再围绕其价值波动。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古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合理的定价机制是行业良好运行的前提,公平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维持活力的基本保障。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税收有必要在数字经济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社会:减少负外部性

数据时代,我们还有隐私可言吗?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随便下载一个APP,基本都会请求读取你的位置、通讯录、照片甚至手机序列号等隐私;上午刚和朋友在社交软件中聊起某种产品,第二天就被推送了相关广告;前脚刚开通某外卖、打车软件VIP,后脚就发现作为重度用户,自己居然被平台“杀熟”了;还未进入职场,却发现陌生公司早已偷偷为自己报了几年税……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产权的界定一直处于模糊状态。互联网巨头们不仅获取数据的成本低,数据滥用的私人成本也低,由于信息、技术、经济实力等不对称,受害者不仅难以溯源,合理维权诉求也常常不被重视,更多时候,在互联网平台营造的信息茧房里,我们甚至都未曾意识到自己被“分门别类”进而“区别对待”。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经济增长的道德意义》一书中提出,好的经济增长应该带来道德水平的提升。当过于强调效率,把道德从效率剥离出来,经济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增长。在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条件下,对数据定价,征收数字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数据滥用成本,从而减少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外部性。

国际:争夺“数字主权”

经济全球化下,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跨境合作与传播,数据跨境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而这些来自各个平台、领域的数据,事关一国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国防等方方面面。

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连发三份数字战略文件,分别是《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人工智能白皮书》和《欧洲数据战略》,试图扭转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劣势,夺回“数字主权”,即欧盟必须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并遵守自己的规则来做出自己的选择。而数字税,已然成为了美欧争夺数字经济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前沿阵地,尽管双方摩擦不断,但实质上还是一家人关起房门吵架,仍然试图构建 OECD层面下的国际税收规则。

我国大型科技企业的数量仅次于美国,一旦以欧盟方案为蓝本的数字税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我国企业将首当其冲。部分欧盟成员国的数字税计划中更是点名提到我国互联网龙头企业。

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区域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保护主义抬头形势下,数字税规则制订的话语权对未来我国国际化合作至关重要,为了顺应全球化潮流、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营商环境,更应该主动融入到国际税收治理规则的制定中,不搞狭隘的单边主义,积极寻求伙伴进行协商,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

数字税征收的挑战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往往很骨感。

尽管国际上呼声很高,欧盟多国也已展开数字税征收实践,然而,正如我们在《数字税征收潮:互联网巨头与全球各国,谁是刀俎谁是鱼肉?》一文中提到的,大多数国家数字税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以苹果、谷歌为首的跨国互联网巨头税基侵蚀问题,且征收对象和领域也未达成共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数字经济发展现状,数字税征收,仍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数字税征收所需的硬件技术条件是否满足?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化产业能否应用于数字经济业务监管?征税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本是否低于税收总额?

第二,供求不平衡关系下,数字税征收是否会引发税收转嫁问题?如何遏制这一情况?

第三,如何平衡好数字税征收与减税降税政策关系?

第四,数字税征收是否对我国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不利影响?是否会不利于“引进来”外国高质量企业以及本国高技术企业“走出去”?

最后,应该对哪些领域、哪些业务、哪类企业征税?数字税税基怎么确定?

总体而言,推动数据价值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必然举措。同时,在进行数字税讨论与研究时,更需立足国内外具体情况,完善现有税制和相关基础设施,谨慎借鉴国外举措,避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