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的《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范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突出了国有资产监督,进一步体现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要求。

  《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下称《63号文件》)以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下称《37号令》)的积极探索,是将履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职责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首先,《办法》出台,进一步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改革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步伐,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举措,并且要求在改革发展中,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但禁入限制的规范设计始终未尽如人意,例如一些在A中央企业受到禁入限制的人员,由于信息不公开,B中央企业依然有可能聘用。《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有助于扎牢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笼子,实现了禁入限制人员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充分发挥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惩戒震慑作用,传递了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真正让国资监督工作“长牙”“带电”。下一步,国资委将总结《办法》施行中的经验做法,逐步推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在全国国资监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综合利用。

  其次,《办法》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37号)的配套制度,从制度上推动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效落实。《办法》颁布实施对于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也有效贯彻了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强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禁入限制办法》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规范制定的目的显然是着力于通过全面、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则设计来落实禁入限制,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道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禁入限制办法》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禁入限制办法》的出台,大大提高了禁入限制制度的规范化水准,为中央企业落实禁入限制规范提供了操作蓝图,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当然,随着《禁入限制办法》的施行,中央企业如何贯彻落实该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禁入限制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禁入限制的制度内容,使其作为出资人职责履行过程中的强有力措施之一。(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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