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16日消息,近日印发多个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明确规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4月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指引》)。

  关于四个《指引》的性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在行业规范制度方面,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四个行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行业缺少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方向性引导,不利于四个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个《指引》属于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前,为满足过渡期内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的具有首都特色的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首都金融市场,服务于首都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四个《指引》又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交易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企业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于四个《指引》在首都金融风险防范上的考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出,一是明确规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形成以市金融工作部门统筹监管、区金融工作部门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监管格局,科学防范首都金融风险。将四个行业所有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范围,并辅以必要的监管手段,加强对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问责。进一步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责任。

  关于四个《指引》的主要内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介绍,《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9章79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治理和内控、监管职责措施与责任划分、风险报告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50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来源:中新经纬)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